當你在爲“鬆”還是“嚴”而苦惱時,想想孩子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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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孩子的教育,歷來就存在“放任”與“管束”兩個極端的問題。“放任”,任其跋扈,一點也不管,罵人固可,打人亦無不可,在門內或門前是暴主,是霸王,但到外面,就成了失去爪牙的小貓咪。關於孩子的教育,歷來就存在“放任”與“管束”兩個極端的問題。“放任”,任其跋扈,一點也不管,罵人固可,打人亦無不可,在門內或門前是暴主,是霸王,但到外面,就成了失去爪牙的小貓咪。
家長管束的太厲害,終日給以冷遇或呵斥,甚至打罵,讓其下跪,使孩子見了父母就如老鼠見了貓,父母卻稱孩子這樣的行爲“聽話”,自以爲是教育的成功,等到他到了外面,就如被熬出來的鷹。一個高傲、自由的靈魂,經一番自徒勞的掙扎後,最終會因悲憤、飢渴、疲勞、恐懼而無奈屈服,成爲獵人逐兔叨雀的馴服工具。
有些人,願意爲子女作牛作馬,成爲供孩子差譴的奴僕,這當是錯誤的。但是現在,焦慮的父母只顧孩子當下的成績,不想將來,讓子女作牛作馬,更是一個大的錯誤。
“鬆”也不是,“嚴”也不是,可能你會說太難了。是呀,不容易,誰說做父母是一件容易的事呀?
我和小鹿爸,也會經常爲“鬆”還是“嚴”而爭吵。屢次交鋒之後,我突然想明白了一點,當我們在爲“鬆”還是“嚴”而苦惱時,想想孩子的權利,這樣就不會再焦慮。
孩子對自己的物品有處置權
昨天,小鹿被爸爸給惹哭了,眼淚大顆顆往下滾。
事情是這樣的。晚上,小鹿將自己的便盆倒完之後,故意將便盆的方向放反了。小鹿爸爸有些非常難以忍受的事情,比如,文章格式錯誤,文章中出現錯別字,再比如井蓋歪了。所以,對於小鹿這種錯誤行爲,爸爸非常不能容忍,於是順手將便盆放正。他不知道小鹿是故意要放錯了。
很多時候,小鹿都會自言自語說,要放錯,鞋子衣服要穿錯,東西要亂七八糟。故意犯錯的小鹿會非常得意,這是他的樂趣。爸爸的改正,非常剎風景,也表現出對小鹿的不理解。小鹿自然心痛的不行。
小鹿爸爸也茫然不知所措,想各種辦法補救,可以讓小鹿放錯,但一切都晚了。小鹿已經沒了當時的心情。
我告訴小鹿爸,那是小鹿自己東西,他對他的東西有自己處置的權力。不過反思當時自己的做法,也欠妥當。因爲我是當着小鹿的面指責爸爸的。
萬聖節前一天,小鹿在外面摘得一南瓜一枚之後,便瓜不離手,不僅開發出各種玩發,還不停地說着“小南瓜,我的小南瓜”,語氣和我平時喊小鹿:“寶貝,我的小寶貝”一樣。
晚上,和小鹿說好了,要給他做一個南瓜燈。他爽快地拉長了音說:“行——”。“用你的南瓜,行不行。”“行——”。就這樣,下班回來之後,爸爸就迫不及待地想要施展身後,準備大幹一場,以討得兒子的歡心。
沒想到兒子看到他最愛的南瓜撬開了腦殼,這下不得了了。着急地撲過去,想要保護他的南瓜。爸爸只好住手。這還不算完,還要讓爸爸把他的南瓜恢復到之前的樣子。還好小孩子是很好騙的。爸爸將一些小海棠放到南瓜裏,小鹿也覺得很稀奇,跟着放了幾顆,這就可以算做是被掏出來的南瓜瓤。之後再用透明膠帶給南瓜頂粘上。
小鹿對這樣的結果非常滿意。時不時地給我們秀他的南瓜,說,南瓜受傷了,用繃帶粘好了。
之前同意將南瓜做成南瓜燈,現在不讓了,不是不守信用,而是孩子還太小,對事情的估計不足。
爸爸在要給小鹿做南瓜燈之前,沒有再問一下小鹿的意見,在不知道小鹿現在想法的時候,就動了小鹿最愛的東西。小鹿現在還不懂什麼是權力,他感到被侵犯,生氣了,只能用哭鬧跳來表達自己最激勵的情緒。
孩子有隱私權和話語權
有個孩子,從小喜歡寫日記,小時候經常跟父母分享,可隨着年齡的增長,她不想父母看她的日記本了。一天放學回家,看到母親正在翻看她的日記本,這位小學生很生氣,大吼道:“你們侵犯了我的隱私權。”
“你纔多大點,談什麼隱私權?”媽媽很震驚,她辯解說:“我供你吃、供你穿,養你這麼大,還不能看看你的日記本。”爸爸也被女兒的話震住了,他說:“看你的日記不是想偷窺你的隱私,大人關心你纔看的。”“爸爸、媽媽能不能不要什麼事都幫我拿注意,我也有話語權!”
孩子有成長的權利、犯錯的權利
孩子會犯錯誤、做錯事,這很正常。假如我們抱着批評的態度,就會無意中將好行爲偶然發生的錯誤單獨拎出來,放大了錯誤的嚴重性,反而漸漸給孩子培養出永久性的缺點。
如果孩子正在興致勃勃地給奶奶寫信,媽媽卻在旁邊指出孩子這個寫沒寫對,那個行沒對齊。孩子寫了一遍又一遍,紙揉了好多張。最後孩子氣得淚流滿面,扔掉筆,大喊:“我寫不好。”
我們對錯誤的強調具有災難性的後果。本來孩子享受的是寫信的樂趣,無論寫成什麼樣,奶奶都會很開心。可是現在,孩子變得痛恨寫信,這件事讓他很痛苦。
當你這樣放任孩子的時候,也是在侵犯孩子的權利
如果某天早晨,媽媽因爲想讓孩子多睡一會,只因爲孩子昨天晚上很晚才睡,進而幫孩子 寫個病假條給幼兒園。這樣其實並不好。允許孩子有晚睡的自由,是忽視了他有充分休息的權力。
第二天混亂的作息,打亂了生活規律,也犧牲了孩子上學求知的權利。這不是自由,而是放縱。媽媽編一個理由告訴學校,又剝奪了孩子經歷自然後果並且運用自己的智慧學習的機會。
父母需尊重孩子是獨立的個體
“我供你吃、供你穿,養你這麼大”,是父母不斷侵犯孩子心理邊界,家暴頻發,不尊重孩子的理由。
父母的這些行爲根源在於傳統觀念——認爲子女是家庭重要組成部分,小時是“父母的附屬”,長大後被寄予無限希望。父母與孩子之間的界限不清,甚至一輩子都分不開。父母認爲孩子是自己的一部分,孩子的事情就是自己的事情,孩子的責任也就成爲了父母的無限責任。
孩子成爲了家長的附屬品,再生品,於就家長們就認爲有權訓斥打罵孩子,就有權偷看孩子的日記,有權干涉孩子交朋友。這也容易導致有些孩子滋生依賴、享樂心理,長大後成爲“啃老族”。
很多父母認爲孩子還小,什麼都不懂,父母說什麼他們就得做什麼。所以大部分的父母最看重的是孩子受教育的權利,很少關注孩子的參與權,甚至根本就沒有想到讓孩子參與。所以家庭所有的決策,幾乎都是父母自己的決策,孩子幾乎不會參與其中。
孩子的一些正當權利正在被一些家長以“愛”的名義侵蝕了。
如果我們還不明白孩子的權利到底有哪些,可以參考聯合國發佈的《兒童權利公約》。《兒童權利公約》將“兒童”界定爲“18歲以下的任何人”。
附:
世界上幾乎所有的國家都批准了《兒童權利公約》。
《兒童權利公約》規定:兒童有權發掘自身的全部潛力,免受飢餓、匱乏、忽視和虐待。這反映了關於兒童的新型理念。兒童不是父母的財產,也不是無助的慈善目標。他們是人,享有他們自身的權利。
公約指出尊重他人,特別是父母,是兒童的責任。公約明確指出:父母在撫養孩子的過程中發揮着極爲重要的作用。公約鼓勵父母“通過與孩子能力發展相適應的方式”與孩子共同處理權利問題(第5條)。父母通常對孩子的發育情況有着直觀地瞭解,所以能夠很自然地做到這一點。在孩子3歲、6歲或者16歲的時候,父母所討論問題的內容、提出問題的方式或者使用的管教方法都應不盡相同。
《兒童權利公約》規定少年兒童最基本的權利有四種,即:
1.生存權——每一個兒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權和健康權;
2.受保護權——保護兒童受適當照料與保護;
3.發展權——兒童成長過程中的各種需要得到滿足,能夠給予兒童相應生活水平;
4.參與權——享有參與家庭、文化和社會生活的權利。有權對影響他們的一切事項發表自己的意見(表達權)。
另外,該《兒童權利公約》有四大原則:
1.兒童的最大利益原則——任何事情凡是涉及到兒童的必須以兒童權利爲重;
2.尊重兒童權利與尊嚴原則——尊重兒童的生存和發展的權利;
3.無歧視原則——任何兒童都應該得到平等對待,不受歧視和忽視;
4.尊重兒童觀點的原則——任何事情只要涉及兒童,應當聽取兒童的意見。
北京某幼兒園曾發公開信稱該園5歲男孩小健有“特殊兒童傾向”,被小健母親以侵犯名譽權告上法院。法院認爲幼兒園構成名譽侵權,並據此判決園方賠禮道歉,並賠償小健精神損害賠償金5萬元。呵護幼兒的身心健康。這是文明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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