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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青少年犯罪的方法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遏止青少年犯罪,首先應從家庭抓起。1980年聯合國第三屆預防犯罪及罪犯處理大會的有關材料指出:“家庭在所有國家中都是影響青年人生活的最重要的力量”,“家庭是最有效的社會控制媒介。”家庭教育是教育的一種基本形式,是整個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培養、教育子女是父母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只養不教,是父母的失職,教子不善,則是父母的罪惡。一個家庭的環境,父母的教育方法、道德觀念和行爲規範,都直接影響着孩子的成長,對孩子良好品行的形成起着潛移默化的作用。一個和睦的家庭,父母教育得當,能夠培養孩子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塑造正確的世界觀和人生觀,從而有效地防止其犯罪心理和行爲的產生。

搞好家庭預防,應主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

1、提高父母自身素質,優化家庭環境。

爲人父母者,應時刻注意自己的言行和愛好,給孩子做好表率。同時,這也是社會有關部門需要做的一項工作,要提高婚姻質量,加強對父母(家長)的培養,不僅要提高這些家長的科學文化知識,並且要教會他們培養、教育孩子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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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注意家教方法,因人而教。

父母教育方法不當,過分溺愛和縱容,不僅教不好,反而把孩子推向邪路。這方面的例子是很多的,教訓也是深刻的。武漢一酷愛玩網絡遊戲的16歲少年徐某,拿起菜刀向熟睡的母親砍去,其目的是索要8000元錢。母親的臉、腰上被砍了6刀(後經搶救脫離危險)。當他逃離現場時,母親還追着喊:“伢,你把毛線衣穿上,莫凍着了!”可憐天下父母心!這都是嬌慣、縱容種下的苦果。作爲父母,不僅要關心孩子的吃穿,更要注意教他們如何做人,經常觀察、瞭解他們在想什麼,做什麼,關心什麼事,結交什麼人,要平等地與他們溝通,多一分體貼,少一些訓斥;多一分愛護,少一些冷漠;多一些理解,少一些專橫。對於失足、犯錯誤的孩子,更應給以家庭的溫暖,絕不可棄而不管,放任自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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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教子不力,應承擔相應責任。

我國《婚姻法》第23條規定:“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都規定父母應當履行對未成年子女所承擔的教育義務和預防未成年犯罪的職責,但並未規定父母教育不力所應承擔的嚴厲的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我國《預防未成年犯罪法》第49條只是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規定的不良行爲或者嚴重不良行爲的,由公安機關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責令其嚴加管教。”“責令其嚴加管教”,但不管教怎麼辦?尤其是對父母已經離異(且已另外組合新的家庭)的孩子。法律應增加規定教子不力的“拘留”、“罰款”等行政責任,嚴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在英國就有“孩子逃學、父母坐牢”的做法。一位母親因爲女兒經常逃學,而被判監禁60天,她上訴後,儘管刑期減半,但仍要執行30天的監禁。在九屆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上,有委員就曾提出建議:針對青少年犯罪,建議在法律責任中加入對父母的處罰條文,以督促父母教育好自己的子女。看來,完善這方面的立法,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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