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藥總局連發兩道奶粉規定

本文已影響5.19K人 

12月3日,國家食藥總局連發兩道奶粉規定,禁止以委託、貼牌、分裝等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同時發佈《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監督檢查規定》,明確以生牛乳爲原料的企業應當具有自建自控奶源基地。

國家食藥總局連發兩道奶粉規定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12月3日齊發兩道關於嬰幼兒奶粉的“規矩”,禁止以委託、貼牌、分裝等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同時發佈《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監督檢查規定》,明確以生牛乳爲原料的企業應當具有自建自控奶源基地。

業界認爲,該兩道政策同今年5月31日國務院常務會議要求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工作的精神“一脈相承”,也是對今年6月20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九部委《關於進一步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工作的意見》的進一步強化,政策本身並無太多新意,但爲後續國內奶粉行業的發展確立了“規矩”。隨着政策的落實,國內奶粉行業也有望迎來更健康、更規範的發展,且從政策意圖看,保護國產優勢奶粉企業的意圖也更爲明確。

奶粉生產“五不得”

根據食藥監總局發佈的《關於禁止以委託、貼牌、分裝等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公告》,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不得接受其他單位和個人委託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不得爲其他品牌持有人或代理人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不得冒用他人品牌和包裝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不得在國內生產其僅在境外註冊商標和企業名稱、地址的嬰幼兒配方乳粉,不得在國內生產標註爲境外企業名稱、地址的嬰幼兒配方乳粉;不得使用相同原輔料構成的同一種配方,生產不同產品名稱的嬰幼兒配方乳粉;不得使用除牛、羊乳及其乳粉、乳成分製品(包括乳蛋白、乳糖等)以外的其他動物乳和乳製品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

相應地,《公告》還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合同或約定,委託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爲其加工、製作嬰幼兒配方乳粉;不得采購或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直接進行裝罐、裝袋、裝盒,或者改變包裝、標籤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

應具有自建自控奶源

同時,食藥監總局還發布《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監督檢查規定》,共6章36條,具體規定了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質量安全責任和對企業的監督檢查方式、監督檢查程序、監督檢查結果處理和監督檢查工作要求等。

其中最爲引人注目的無疑是明確企業應當具備自建自控奶源,建立並落實原輔料採購查驗制度。以生牛乳爲原料的企業,應當具有自建自控奶源基地,並逐步做到生鮮乳全部來自企業全資或控股建設的養殖場且質量合格;以原料乳粉爲原料的企業,應當確保原料質量可控。企業應當建立原輔料供銷商審覈制度和進貨驗證制度,對生鮮乳、原料乳粉、乳清粉進行批批檢驗。生產0-6月齡嬰兒食用的配方乳粉應當使用灰分符合規定要求的乳清粉、乳清蛋白粉。企業應當具備檢驗機構、設備和人員,能夠自行開展產品出廠全項目批批檢驗,檢驗項目與企業所執行的標準及標籤明示的項目一致。企業應當定期與第三方檢驗機構進行檢驗能力比對,確保檢驗結果的準確性。

《規定》要求,各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督促企業認真貫徹落實,於2014年5月31日前整改落實到位。

相關內容

熱門精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