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診斷或治療對孩子有影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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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有成千上萬的懷孕(妊娠)婦女因接受放射線診斷治療而受到照射。一般說來,臨牀上正確的放射線診斷程序所致的胎兒劑量很小,一般不會造成流行病學可以測出的兒童智力發育障礙……

放射診斷或治療對孩子有影響嗎

放射診斷或治療對孩子有影響嗎

每年有成千上萬的懷孕(妊娠)婦女因接受放射線診斷治療而受到照射。一般說來,臨牀上正確的放射線診斷程序所致的胎兒劑量很小,一般不會造成流行病學可以測出的兒童智力發育障礙,畸形和出生前死亡等危險度的增加,也就是說不會超過這些疾病的自然發病率。

但妊娠期間如果進行放射治療,則可能產生較大的胎兒劑量,以致對胎兒產生重大危害。特別是對骨盆部位的放射治療,儘管有好的防護措施,也會不可避免地對胎兒產生嚴重後果。因此國際放射防護委員會建議:

(1)在施行X射線、放射性藥物檢查和遠、近距離放射治療前,應當確定患者是否已經懷孕,以便採取特殊防護措施;

(2)使用輻射的醫學專業人員應當熟悉輻射對胚胎和胎兒的效應,患者也應瞭解有關知識。當胎兒劑量超過100-200mGy情況下,應當考慮與胎兒智力發育障礙、畸形、生長遲緩和胎兒死亡有關的危險。而危險的大小與在妊娠的各個不同時期受照射有關。胎兒早期危險最大,中期稍小,後期最小。

(3)對施行的醫療照射應當正當化(帶來的利益大於危險)。這包括將醫療上的需要與潛在輻射危險進行權衡的考慮。對於懷孕婦女必須同時考慮母親和胎兒兩個方面。

(4)醫療照射的應用應當符合最優化原則,而在達到臨牀診斷目的的前提下應儘可能減少患者不必要的照射。特別對妊娠婦女應專門擬定出合理的診療程序,以減少胎兒劑量。

(5)懷孕婦女進行了需要大劑量輻射的醫療程序後,應當對胎兒的受照劑量和潛在危險進行評估。

(6)以輻射危險度爲依據,在胎兒劑量小於100mGy情況下終止妊娠是不合乎正當理由的。在大於這個劑量情況下,應根據患者個人情況在知情的條件下做出決定。在這種情況下,應諮詢有關專家,儘可能把胎兒劑量估計得更準確些。例如,如果胎兒劑量剛好超過100mGy,而其父母又非常盼望有一個孩子,他們就不願意終止妊娠,這應當讓父母得到適當的信息後,由他們自己做出決定。

我國政府對接受醫療照射的婦女和兒童的健康特別關心。在國家有關的放射衛生法規中明確規定:對孕婦和幼兒進行醫療照射時,應當事先告知對健康的影響。

在不久前發佈的國家標準中,也明確規定:對婦女及兒童施行放射學或放射性藥物檢查的正當性更應慎重進行判斷;周密安排和計劃對孕婦施行的放射診斷和放射治療,以使胚胎或胎兒受到的照射劑量減少至最小;除有明顯臨牀指徵外,避免對孕婦或可能懷孕的婦女施行腹部或骨盆受照射的放射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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