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恩奶粉致寶寶腎臟受損 父親索賠獲刑申訴7年無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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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了“3·15”消費者權益保障日,對於“結石寶寶”家長郭利來説,每年的“3·15”都讓他重温痛苦同時也重燃希望。7年前的“3·15”前夕,郭利因向生產銷售“三聚氰胺奶粉”的施恩(廣州)嬰幼兒營養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施恩公司”)索賠300萬元,被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
“結石寶寶”家長申訴7年無果
又到了“3·15”消費者權益保障日,對於“結石寶寶”家長郭利來説,每年的“3·15”都讓他重温痛苦同時也重燃希望。7年前的“3·15”前夕,郭利因向生產銷售“三聚氰胺奶粉”的施恩(廣州)嬰幼兒營養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施恩公司”)索賠300萬元,被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今年3月15日,已經刑滿釋放3年的郭利,還在望眼欲穿地等待冤屈能被最終洗刷的時刻。
因消費維權身陷囹圄的又豈止郭利,據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不完全統計,22年來,共有19人因購假索賠被警方以涉嫌敲詐勒索罪刑拘,其中2人仍在服刑,有10例當事人被無罪釋放。
“結石寶寶”家長“敲詐勒索案”再審
2016年8月8日,備受關注的“結石寶寶”家長郭利維權被企業反訴“敲詐勒索”一案,最終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廣東高院)獲得再審。開庭中,廣東省檢察院認為郭利的行為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儘管開庭情況讓已經刑滿施放近3年的郭利看到了“昭雪的希望”,但直至今日,再審判決仍未宣佈。
現年49歲的北京男子郭利,曾從事體面的同聲傳譯工作,他説,自己當時年薪過百萬,還有一個幸福美滿的家庭。2006年,郭利的女兒誕生,他將“美國施恩嬰幼兒奶粉”作為女兒惟一的奶粉食品。
兩年後,三聚氰胺事件曝光,國內30多萬名兒童深受問題奶粉傷害。2008年9月23日,郭利帶着女兒去醫院檢查,結果顯示女兒“雙腎中央集合系統內可見數個點狀強回聲”,這意味着孩子的腎臟功能已受損。
郭利稱,他當時將女兒一直食用的施恩幼兒配方奶粉一段、二段、三段送到國家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中心檢測,其中,施恩幼兒配方奶粉三段的三聚氰胺含量高達132.9mg/kg,超過國家限量的132倍。
在向奶粉出產方施恩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廣東雅士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雅士利)進行索賠過程中,郭利曾與施恩公司簽訂和解協議,獲得40萬元賠償。此後,郭利認為問題未妥善解決,繼續借助媒體力量維權並提出300萬元的賠償要求,此時,廣東雅士利一方向警方報案。
2010年,此案經廣東潮安縣法院、潮州中院兩審裁定,被告郭利因“敲詐勒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
在輿論的強烈關注下,2010年7月,廣東高院作出再審決定;2010年底,潮州中院再審認為原審裁判“審判程序合法,量刑並無不當”,裁定維持原判。
服刑期間,郭利始終沒有認罪,因此未獲得一天減刑。2014年7月,郭利刑滿釋放後,繼續申訴。2015年3月,廣東高院再次對此案做出再審決定,同時決定提審此案。
據相關媒體報道,檢方出庭時認為,在女兒身體受到三聚氰胺奶粉侵害之後,郭利有權利向奶粉生產廠家索賠;無論索賠數額多少,均是郭利在行使索賠權利,若廠家不同意其索賠數額,則屬於有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郭利索賠行為和數量不影響其目的的正當性;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國家鼓勵和支持對損害消費者權益的一切行為進行合法監督,大眾媒介有權對損害消費者的行為予以揭露,因此,郭利聲稱的向媒體曝光廠家黑幕的手段合法合理。
消費者維權入獄5年妻離子散
那麼,再審至今已有超過7個月,郭利一家如今狀況如何?
3月14日,郭利接受北京時間記者採訪時表示,5年的牢獄之災、9年的漫漫維權路,他幾乎失去了一切,服刑期間,妻子與其離婚。更讓郭利難以接受的是,女兒也被前妻帶走了。郭利出獄後,幾乎大半年才能見到女兒一次。
郭利年愈八旬的父母因為兒子奔走喊冤,已花光全部積蓄,家庭陷入困境。郭利説,出獄時,他的一條腿患上了周圍性神經系統損傷,走路不便,再加上沉冤未雪,他至今沒有穩定工作,主要靠父母和朋友資助,“我現在每個月的生活費都儘量控制在900到1000元。”
“維權路上,讓我覺得最艱難的就是孤軍奮戰。快到終點時,扭頭卻發現身後沒有人了,親人、朋友、當初一起維權的人,都不見了。”郭利哽咽着説。
郭利認為,正是因為自己向多家媒體揭露施恩公司奶粉三聚氰胺嚴重超標及其“假洋品牌”身份,對廣東雅士利籌備上市產生不利影響,因而遭遇“報復性訴訟”。
據媒體報道,在2009年6月13日,施恩公司迅速與郭利簽訂和解協議並承諾賠償40萬元後,6月15日,施恩公司便其“假洋品牌”身份問題正式向公眾道歉。6月下旬,郭利繼續接受了北京電視台等媒體的採訪。6月29日,施恩公司的談判代表再次聯繫郭利,這次談判中,對方對談判內容進行了錄音,後來均被廣東雅士利作為郭利敲詐勒索的罪證提交。
“不是我主動提出300萬元的賠償要求,是廣東雅士利誘導我、給我設的‘圈套’。對方的談判代表還指導我寫賠償申請,説寫的理由越充分、越感人,拿到的賠償額度越高。”郭利表示,對方一面承諾賠償,一面要求他換個城市與公司負責人見面,在輾轉5個城市後,郭利在浙江省杭州市等到的不是賠償,而是準備逮捕他的警察。
對於是否會就“釣魚錄音”及涉嫌誣告等繼續追究廣東雅士利一方的責任,郭利説,自己現在考慮不了這麼多,首先是要獲得一個清白。“希望廣東高院能秉持公平正義,給我和孩子一個交代,讓我過上普通人的生活。”郭利説,他對法院改判其無罪抱有希望。
消費者維權反被訴入獄並非個案
北京時間記者查閲公開報道發現,消費者維權反被企業狀告敲詐勒索,並被定罪獲刑的案例並不鮮見。
2006年,首都經濟貿易大學的學生黃靜購買了一台華碩筆記本電腦。黃靜稱該電腦使用了測試版的處理器,因此向華碩索賠500萬美元。華碩公司遂以遭到敲詐勒索為由報案。隨後,黃靜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被警方逮捕,在2006年3月至同年12月被羈押295天。2007年11月,海淀檢察院以證據不足對黃靜作出了不起訴的決定。2008年11月,海淀檢察院向黃靜發放《刑事賠償決定書》,確認賠償數額2.9萬餘元。
2014年12月中旬,黑龍江男子李海峯,買了四包今麥郎“誘惑酸辣”方便麪,因發現醋包內有結晶體且系過期產品,向今麥郎公司索賠450萬元。索賠未果後,李海峯委託西安某檢測公司對方便麪內的醋包檢測,結果顯示醋包內含有汞和亞硝酸鹽。李海峯憑此檢測報告在自己的微博上發佈了18條關於“今麥郎公司產品含有致癌物質”的微博。並稱已聯繫好媒體,要對此事進行曝光。2015年3月27日,今麥郎公司以李海峯涉嫌敲詐勒索罪,向隆堯縣公安局報案。2015年12月初,隆堯縣法院一審,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李海峯有期徒刑8年6個月。2016年9月30日,邢台市中級法院通報稱,二審以犯敲詐勒索罪,改判李海峯有期徒刑5年。2017年1月13日,邢台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李海峯的申訴,裁定維持原判。
2017年3月15日上午,北京時間記者聯繫到了李海峯的母親谷女士。她説她一直在替兒子申訴。谷女士説,李海峯是家裏的獨子也是頂樑柱。兒子入獄後,她和丈夫靠低保為生,還要撫養李海峯5歲的兒子。“為了幫兒子打官司、維權,我們老兩口把家裏唯一的一套房子也賣了。我兒子是受害者,買到有問題的方便麪,
索賠是民事糾紛,怎麼能判刑呢?”谷女士説她至今也沒有搞明白。
谷女士還告訴記者,等兒子出獄後,她要讓兒子學習法律知識,做職業打假人。“我就要爭口氣,看假貨和問題商品多邪乎、多害人!”谷女士斬釘截鐵的説。
律師:僅憑高額索賠不能認定敲詐勒索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國消費者協會專家委員會邱寶昌律師認為,僅憑索賠金額,無法判定維權消費者是否構成敲詐勒索。敲詐勒索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如採取了威脅、恐嚇等手段,可能有犯罪之嫌。但最終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還需看證據是否確鑿。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阮齊林也表示,如果沒有威脅行為就不存在敲詐勒索的問題,定罪時不能因為索賠金額高就認為是敲詐,只能説“金額不太合理”。如果捏造事實,且藉助網絡大肆擴散,強迫對方滿足其不正當的目的,就帶有威脅性,可能會構成敲詐勒索罪。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教授告訴北京時間記者,希望經營者慎獨自律,見賢思齊,自覺告別製假售假、坑蒙拐騙的失信行為。
“如果消費者索賠過高,獅子大張口,經營者完全可以拒付,但消費者天價索賠的行為自身並不構成敲詐勒索罪。索賠未果的買假者倘若訴諸媒體的客觀公允報道,也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劉俊海認為,在媒體和網絡上依法曝光其所購買產品存在的質量問題,是消費者維權的重要手段和新聞媒體監督的重要內容,同時也有利於增進其他消費者的風險意識,進而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
專家:建議出台司法解釋明確法律界限
據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不完全統計,1995年“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至今的22年裏,總共有16例19人因購假索賠被公安機關以涉嫌敲詐勒索罪刑拘。這16起案例中,2名當事人正在服刑中,一起案件當事人已出獄,還有3例當事人不願意透露案情外,其餘10例均被定性為錯誤抓捕,當事人被無罪釋放。
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副祕書長陳音江告訴北京時間記者,在國內,懲罰性賠償制度最早源於1993年制定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其中第49條規定:經營者有欺詐行為的,消費者可請求雙倍價款賠償。
針對食品這一特殊消費領域,2009年制定的《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
2015年10月,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正式實施。在延續10倍價款賠償的基礎上,又增設了“消費者可以要求支付損失3倍賠償金”的懲罰性賠償;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
“但並不是超過了這個數額就絕對不行,如果發現了重大質量問題,相對提高索賠額度也不是全無道理。”陳音江説。
“從雙倍返還到假一罰十,懲罰賠償力度明顯提高,體現了保護消費者的立法傾向和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陳音江表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出台以來,已經經歷了二十多年的實踐,假冒偽劣產品依然那麼多,對不法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的犯罪分子依然沒有起到很好的震懾作用。因此,建議國家有關部門進一步加大對違法企業的懲罰力度,同時加大對受害者的賠償力度,出台相應的司法解釋,專家認為,明確合法索賠與敲詐勒索的法律邊界,從根本上解決當前執法不統一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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