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奶粉”索賠:從敲詐到無罪是司法糾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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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7日下午,就“三聚氰胺”受害兒童父親郭利敲詐勒索一案,廣東省高院作出再審宣判,宣告郭利無罪。
輕易將“敲詐勒索罪”罪名栽在消費者頭上,逾越“民”“刑”的邊界,也會讓司法天平失去平衡。
4月7日下午,就“三聚氰胺”受害兒童父親郭利敲詐勒索一案,廣東省高院作出再審宣判,宣告郭利無罪。從一個爲女兒維權的父親,到一個被判敲詐勒索的罪犯,再到一個無罪的索賠者,過去的9年,郭利經歷的不僅是身份的驟變,也是人生的跌宕反轉。
2008年發生“三聚氰胺奶粉事件”,郭利兩歲多女兒長期食用“美國施恩嬰幼兒奶粉”,體檢時發現腎臟受損。2009年6月13日,郭利與施恩公司達成和解協議,獲償40萬元後,郭又提出300萬元賠償要求。涉事公司不滿報警,2010年1月,郭利被廣東潮安縣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此後的二審和再審,均維持一審有罪判決。
爲什麼郭利會被判處敲詐勒索罪?從之前法院的認定看,主要是觸碰了“三條紅線”:一是主觀上“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二是客觀上“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三是所涉的公私財物“數額巨大”。如果撇去郭利的消費維權者身份,及之前與施恩公司發生的賠償糾紛不論,這種行爲似乎的確構成刑法第274條所規定的敲詐勒索罪。
但司法審判不光得“對法條”,還得“接地氣”。不錯,郭利撕毀了與施恩公司的和解協議,又要300萬,顯得有點不地道,但卻不見得犯罪。從民法上看,達成和解協議本來就不是定紛止爭的“終點線”。況且,作爲民事索賠者,誰不願意多爭取一點利益呢?這種心態與“非法佔有”的犯罪目的,有本質區別。
至於索賠者如何維權,構不構成“威脅”或“要挾”,也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郭利向電視臺等媒體曝光,是法律所賦予的維權手段,而相關奶粉問題本就紙包不住火,已爲政府和媒體所公佈。雖然郭利在具體交涉中,曾虛構了妻子因故流產、患精神病等事實,也不過是消費者的逐利心態和“狡黠”使然,卻與一般意義上的威脅、要挾,進而產生“強制”相去甚遠。
儘管郭利所涉及的金額,達到了“數額巨大”的標準,但具體到此案中,也不應視爲嚴重的犯罪情節。根據新《食品安全法》,對於此類情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損失3倍的賠償金。郭利的幼兒健康受損,就治療等費用浮動而有所加碼,也不能隨意歸入“離譜”。
如今隨着法槌敲響,郭利恢復了無罪之身,這是司法糾錯的運用,也是公平正義的迴歸,值得肯定。但翻看以往的報道,類似郭利這樣的境遇,決非孤例。
近年來,從民事糾紛升級刑事追責,從索賠者淪爲罪犯,栽在“敲詐勒索罪”這個罪名上的消費者,不在少數。固然,商家利益需要依法保護,但逾越公私、“民”“刑”的邊界,只會讓司法天平失去平衡,傾向更強勢的商家,卻讓弱勢羣體維權更艱難。
郭利案的“洗冤”成功,則爲此類案件的審理或“平反”,闢出了一條可行的司法路徑。手握公權的司法者亦應引爲鏡鑑,以公正裁判,爲消費者維權撐腰,而不是成爲其維權絆腳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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