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現 夫妻感情破裂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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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有哪些?夫妻感情是維護一個家庭存在的主要情感因素,那麼,夫妻感情破裂的認定是怎樣的呢?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現有哪些呢??

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婚前基礎

男女雙方如何認識,什麼時間認識,通過什麼方式認識,雙方認識的時間長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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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婚後感情

男女雙方結婚以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男女雙方的喜好,性格,相互之間的是否瞭解,是否經常存在吵架,鬥氣,或生理上的原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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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看離婚原因

男女雙方結婚後,難免有生活、工作上的事情,使其本來感情很好雙方,因某一件事如:雙方父母原因、第三者插足導致婚外戀、因性格不和、男女雙方異性朋友交往方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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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有無和好可能

根據以上三個標準,綜合判斷,因什麼事情導致雙方感情破裂,選擇適當方式,促成男女雙方有和好可能,經過調解無效,應當認定男女雙方感情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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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家暴遺棄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家庭暴力、虐待、遺棄行爲中,受傷害方在婚姻家庭關係中往往是弱勢一方——妻子、未成年子女、老人,如果發生在夫妻之間雙方更是有長期積怨,很難和好。一方要求離婚的,如不及時處理可能對受害一方極其危險。在判決離婚前,要做好堅決不離一方的工作,以防不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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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重婚同居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所謂“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最高法院2001年12月24日公佈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界定爲: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住。 在處理此類案件時要正確處理好法律與道德的關係。一方面不以不準離婚懲罰有過錯一方,同時應通過調解、判決等審判活動,加強道德教育,對錯誤思想和行爲予以道德上的譴責。對第三者可建議有關組織對第三者予以適當的行政處分。 對確實已經死亡的婚姻,在做好無過錯一方思想工作得基礎上判決離婚。從長遠來看,這對解放當事人自身,促進社會安定團結,預防矛盾的升級、犯罪都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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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惡習不改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對這一類案件,首先應教育幫助有此惡習的一方樹立正確的人生觀,改正自己的行爲,多關心家庭、承擔家務、照料子女。其次要動員另一方給予關心和幫助,促使雙方和好。對少數夫妻積怨太深,被告惡習屢教不改,雙方關係極爲惡劣,確實不堪共同生活的,應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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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分居2年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夫妻因感情不和長期分居,雙方沒有共同的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使得夫妻關係實際上名存實亡,因此夫妻分居2年標誌着夫妻關係破裂。所謂分居,是指夫妻人爲中斷相互之間的共同經濟生活、性生活和互相扶助、精神撫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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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失蹤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宣告公民失蹤,是指公民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經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經法定程序尋找仍無音訊的,宣告該公民爲失蹤人。 夫妻一方失蹤,客觀上已經不履行自己對家庭、對子女、對配偶的責任,維持這種婚姻關係對另一方已無實質意義。因此法院判決解除失蹤人的婚姻關係,對及時有效保護婚姻關係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保護有其他利害關係當事人的合法利益,穩定家庭秩序與社會秩序有着重要的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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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小提示

“世界上採用破裂主義原則的國家大都把破裂的實體規定爲婚姻關係或夫妻關係,而我國把破裂實體規定爲感情。”從離婚訴訟的本質講,法律所調整的對象是作爲社會關係之一的夫妻關係或婚姻關係,而不是感情關係,因爲離婚的原因很多,除了感情方面之外,還有性生活、物質生活、社會生活等諸多方面的因素,現實中許多夫妻離婚並不是感情破裂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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